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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总开关拉下后鱼塘增氧机仍在工作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7-18 13:36:25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7月11日,恩平供电局沙湖供电所及时发现并处置一起窃电行为。当天上午,该所两名工作人员在更换那梨村委会某养殖场的电能表时,发现该用户的总开关已拉下,但鱼塘的一台增氧机仍在

7月11日,恩平供电局沙湖供电所及时发现并处置一起窃电行为。

当天上午,该所两名工作人员在更换那梨村委会某养殖场的电能表时,发现该用户的总开关已拉下,但鱼塘的一台增氧机仍在工作。养殖场承包人黎某慌忙跑回屋内,增氧机随之停止了工作。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发现用户擅自在低压线路接线用电。在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工作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黎某承认了窃电事实,供电部门除了追缴黎某窃电的电费,还对其处以5倍电费罚款。(梁标胡伟杰)

窃电处罚依据

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该充值卡充值后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供电企业认为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和处理。

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供用电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反映了广东电力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成功范例,将对广东省电力立法工作和电力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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