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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全款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7-20 13:33:27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律师说房,本期继续。陈先生与未婚妻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反复对比后,决定购买张女士的房屋。2016年3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女士的房屋

律师说房,本期继续。

陈先生与未婚妻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反复对比后,决定购买张女士的房屋。2016年3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女士的房屋,房款分三期支付,首期50万元、第二期35万元、第三期35万元。陈先生如约向张女士支付首期,并根据张女士的口头指示,将剩余两期依次汇款到一个名为王某的账户。不料,陈先生汇完款项后,张女士拒绝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陈先生未付清房款。陈先生无奈称,剩余的房款是按照张女士的要求汇到王某的账户的,张女士却一口否认,陈先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张女士指示其将房款汇到王某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王某,而是张女士本人账户。现房价又上涨了,陈先生因本次事件迟迟未能购房。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日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购房的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没有经验,或粗心大意,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将口头约定视为双方一致意见,在按对方指示履行重要事项时没有做双方确认的文书,这个时候,一旦对方反悔,自己又无法提供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例如本案,房屋交付、过户事件、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违约责任等条款是购房合同的重大事项,实际履行期间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有变更,应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将变更事项确定下来。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卖家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双方就收款账户的变更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

本案,如张女士坚决否认王某收款行为与自己有关,陈先生又无法证明收款事项有变更过,一方面,陈先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向王某主张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无任何法律依据而收取的款项,另一方面,陈先生还可能面临要向张女士承担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这对于陈先生来说,是一个双重的损失。

(江门日报记者周春锋)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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