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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引起纠纷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8-17 12:22:43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调解背景李春梅(化名)在蓬江区棠下镇某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后,在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突然离职不再上班。该公司以李春梅不提前通知就擅自离职为由,扣发其尚未

调解背景

李春梅(化名)在蓬江区棠下镇某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后,在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突然离职不再上班。该公司以李春梅不提前通知就擅自离职为由,扣发其尚未领取的一个多月工资。日前,李春梅在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时产生了纠纷,双方向棠下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我是今年3月5日开始在公司工作,4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4月10日那天,我的老乡开的水果店因人手不足,临时要我过去帮忙,我就临时决定过去了。因此,没来得及向公司提出辞职和办理离职手续。虽然给公司造成了不便,但公司也不应扣发我的工资。我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竟然一分钱都不给我,哪有这种道理!”李春梅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仍不服气。

“我们公司目前人手非常紧缺,每个岗位都很难临时安排人来顶替,每位员工的临时缺岗都可能影响到整条生产线的运转。因此,公司规定员工有事必须提前请假,该问题在李春梅入职前就郑重说明过,但李春梅完全无视我们的规章制度,也没考虑过公司的生产经营,突然就离开岗位不再上班,事前也不跟公司打招呼。她这么一走倒是轻松了,但我们的生产线当时几乎处于停止运作状态。另一方面我们又要招聘新员工,上岗前还要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这也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这些损失我们又应该向谁索要!而且像这样无视公司规章及考勤制度的行为若被其他员工效仿,那我们公司还怎么管理和运作!”公司负责人越说越气愤。

棠下司法所调解员邓少峰见双方争执不下,劝导大家冷静处理问题,并对公司负责人说:“李春梅的行为虽然存在着过错,《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直接扣员工的工资。如果李春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另行向李春梅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公司直接扣发员工工资,就可能涉嫌违法。”

邓少锋接着又转身对李春梅说:“虽然用人单位无权扣发你的工资,但你在明知公司运作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突然离职,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就该损失要求你赔偿。”

经过一番劝解与分析,李春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就公司的损失赔偿进行协商。同时,公司负责人也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不再坚持扣发李春梅的工资。双方经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达成协议

1、公司当日一次性支付李春梅工资共3519元;

2、李春梅自愿从该款项中扣除500元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3、双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

调解员提醒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遵守法律,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以免触犯相关法律。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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