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
首页 > 新闻 > 滚动 > 正文

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可获税收优惠大礼包!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8-18 13:56:47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称“增值税及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予以前述限额(定额)扣减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新办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营改增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营改增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王鼎强沈明娟麦敏华)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如若转载,请 戳这里 联系我们!

本网站转载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请读者仅作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info@qbjr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