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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员工时需作经济补偿吗?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8-20 11:18:14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江门日报记者陈丝柳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该员工需作经济补偿吗?蒋先生:我公司有

江门日报记者陈丝柳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该员工需作经济补偿吗?

蒋先生: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职期间多次在单位生事,曾经持刀进场、殴打同事、扰乱单位秩序,还因其滋事行为被派出所拘留过。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该员工的话,还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吗?

蔡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那么,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并无需作经济补偿。

婚前分手,双方就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产生分歧,该怎么办?

王先生:2016年,我和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我们打算结婚便着手买房事宜,买房的首付款及贷款均由我承担,张女士的名字也一并登记于房屋名下。不料,婚前我们感情不和,最终分手收场。但因房产证登记二人名字,我提出将张女士名字去掉,但张女士不同意,怎么办?

蔡律师: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原则上是按份共有。

但在实践中,房产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会让买房者予以明确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后面的法律意义。一般都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事后没有问题也不会提出异议,而这事实上等于是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

本案男女的分手使得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可以提出分割。如单纯基于房产登记原则上来看,双方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其房屋产权份额应双方对半分。

但由于本案双方未结婚,且出资义务全部由男方履行,法院对此类共有财产分割,一般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则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对于没有出资的一方可能会合理范围内确定其份额,而出资方多数会享有房屋归属权。

恋爱中的男女,对于购买房屋、车辆或者贵重物品,最好尽量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能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也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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