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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已启动,先后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参会代表热议前期物管、车位问题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8-24 13:24:37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近期,市住建局携手中山大学全面启动《江门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期间,先后召开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区业主、街道社区参与的

近期,市住建局携手中山大学全面启动《江门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期间,先后召开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区业主、街道社区参与的三场座谈会,对物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全覆盖、多层次、多渠道收集。

会上,部分参会代表围绕如何使前期物管更有效、如何缓解小区车位租售管理矛盾这两大焦点畅所欲言。

关于前期物管:

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的权责应尽可能明晰

所谓前期物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按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

来自新会区住建部门代表建言:物业管理应当从房地产销售就开始抓。前期物业合同要拿到物业股备案,备案后才能办预售证,同时,开发商应该将小区内公共用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便于了解情况、明晰产权,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江海区住建部门的代表则讲到,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去处理一些问题,应明确可以委托的范围,否则容易产生隐患。例如交楼,开发商把质量等矛盾转嫁给物业公司,这给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困难。

政协委员说,开发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物管公司无法处理,希望双方能划清权责,比较好的做法是:开发商在移交前期物业时应对公共财产和开发商的财产进行界定,并进行公示。

关于车位:

政府是否能够出台涨价的相关指引文件?

来自各区(市)住建部门的代表还纷纷谈及车位问题。

有的代表关注车位只租不售或只售不租的问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但需求到底是使用需求还是购买需求,没有明确说法,导致有争议。可否规定小区车位的租售比?可否明确到底是什么需求?对没有产权的车位,如绿化车位等,是否在立法上明确不允许出租20年这么长时间?因为这实际上可能是买卖行为。

关于车位涨价的问题。车位租赁是市场行为,是否完全由开发商调节价钱呢?政府是否能够出台相关指引?

另有代表建议,车位权属不明确,希望通过立法进行细化。

还有的代表建议,物管公司和开发商如果改变车位的状态(出租、卖、涨价),要提前3个月预告业主,并且要求开发商把产权、法律法规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模板在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给业主一个心理预期,同时,开发商要告知属地的街道、属地的住建部门等,提前预判矛盾的发生。此外,开发商在预售方案约定小区车位情况(数量、类型),并在销售时公示。

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您是否有话要说?欢迎您向江门市住建局反映,电话:0750—3831646,电子邮箱:jmwyglk@163.com。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周春锋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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