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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8-30 13:22:07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市民许某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该用人单位注销,并停止为许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生育津贴无法领取。随后,许某将雇主敖某起诉至开平市

市民许某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该用人单位注销,并停止为许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生育津贴无法领取。

随后,许某将雇主敖某起诉至开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自己生育期间的损失。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林玲玲

案情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2015年6月,许某正式在敖某经营的网店工作,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该网店开始为许某缴交生育保险费。2016年7月,许某因临产休假。同年8月起,该网店以减员为由停止为许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同年9月18日,该网店经开平市市场监管局核准注销。

今年初,许某向开平市社保部门申办生育保险待遇,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未满12个月,她提出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均无法办理。

许某诉称,她在休产假期间从未领到任何工资,且用人单位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停止为其购买社保,用人单位注销也并未告知她。这些做法致使许某无法正常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理应向她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敖某则认为,其经营的网店早于2016年7月10日就宣告解散,并自该日起其与许某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也无义务再为许某购买社保(包含生育保险),且事实上延迟缴纳社保对许某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没有任何影响,许某可以自行缴纳满1年即可享受相应待遇,许某的任何损失与其无关。

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生育期间的损失。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因该网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终止经营活动的时间应以其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即2016年9月18日为准,且该网店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经营者敖某承担。

本案中,许某于2015年6月24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正式工作,直至2016年7月休产假,工作长达1年多,但被告只为其缴纳了11个月的生育保险费,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被告敖某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另外,因许某产假前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规定,被告还应补足差额。为此,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敖某向原告许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合计11196.72元。

提醒

用人单位应依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已经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中,用人单位不仅违背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小失大。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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