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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睡觉被开除?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9-07 14:11:54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2年的老员工,因夜班调整休息时间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2年的老员工,因夜班调整休息时间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行为属违法,赔偿员工9万多元。

江门日报记者/陈方欢

通讯员/邓颖琪

据了解,台山某制品公司制定执行了一套《违规处罚指引》,其中有一条规定“上班时睡觉要被辞退”,并且有规章制度规定夜班休整时间为凌晨3时至3时15分,休息地点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范围。

该公司员工黄某于2004年入职,是该公司的老员工。2016年3月,该公司向黄某送达了《制造部事故处理报告》,并告知黄某经公司工会讨论决定对其作开除处分。告知原因是,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30分的上班时间在远离工作岗位的模具周转区睡觉,并有照片为证。

对于公司的处罚,黄某并不认同。他表示,3月26日当天凌晨3时是因修模工作没有休息,后经冲压科班长同意调休,才于凌晨3时30分进行休息。另外,黄某休息的地方也并非是模具中转区。

因不服公司决定,黄某向台山市劳动人事总裁中心提起劳动仲裁。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作出裁决:由台山某制品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万元。

该制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向被告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万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被告黄某是在上班时间还是上班休整时间睡觉?

法庭上,原告台山某制品公司向法官提供了一张拍摄于2016年3月26日的照片,以及制造部事故处理报告和公司工会组织对被告黄某上班睡觉的讨论和处理意见,以证明被告黄某于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30分在模具周转区躺着睡觉;而被告黄某为证实其是在上班休整时间休息,向法院提供了有冲压科班长、经理等签名确认的《关于〈制造部事故处理报告〉开除冲压科员工黄××的补充意见》和有班长、经理及7名员工联合签名的《申诉书》,证明其在当天凌晨3时因修模工作没有休息,后经冲压科班长同意调整于凌晨3时30分进行休息。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照片仅显示一人坐在凳子上睡觉,没有具体显示拍摄时间为上班时间和拍摄地点为原告主张的模具周转区,也与原告主张的被告躺着睡觉的事实不相符,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黄某在上班时间睡觉;且被告黄某举证证明了其是因工作原因经值班班长同意调整休息时间,而调休时间正好是原告主张的认为被告睡觉的时间(即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30分),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黄某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黄某在上班休整时间睡觉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

原告主张被告睡觉地点为模具周转区,距离原告工作岗位较远,违反了休息地点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规定,且在此睡觉很不安全,属于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但原告没有提供公司禁止在模具周转区休息睡觉的相关规定,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睡觉地点为模具周转区。原告在仲裁过程中辩称被告黄某在车间门前睡觉,而在本案中又主张被告黄某在模具周转区睡觉,就被告黄某睡觉地点的前后主张不一致。

其次,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最终,台山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黄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台山某制品公司据此与被告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支付赔偿金。法院要求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356元。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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