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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低价装修”诱惑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9-08 13:03:46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原本找装修公司就是图个省心,市民刘先生没想到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却开始偷梁换柱、货不对板、恶意加价……这闹心事才刚刚开始。刘先生的经历也许能为你提个醒,在装修中签订合

原本找装修公司就是图个省心,市民刘先生没想到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却开始偷梁换柱、货不对板、恶意加价……这闹心事才刚刚开始。刘先生的经历也许能为你提个醒,在装修中签订合同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被所谓的“低价装修”所诱惑。

【案例回顾】

市民刘先生与江门市某家居装修公司签订了688元/每平方米全包装修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已将增减项目说清楚,刘先生交了首款3.05万元。

刘先生按照合同中的规定选好材料,装修公司却告知刘先生,所选的材料不属于该套餐,让刘先生选择较便宜的材料。刘先生首款付了近一周后,装修公司才开始动工。现场施工人员告诉刘先生,现在套餐内的墙面处理会掉皮,为避免掉皮则需要加胶水,每平方需再补5元。装修公司原先承诺负责材料运输费用,施工过程中却告知刘先生不包了,让刘先生自己找人搬运。增减项中增加的吊顶,到了现场施工人员又提出,吊顶的预留电线也要加600元。

多次出现不兑现承诺的情况之后,刘先生认为该装修公司违约在先,想全退首付款3.05万元,但遭到装修公司拒绝。

【律师释法】

“商家应当退还首付款3.05万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存权律师认为,该商家故意用低价套餐充“大包”套餐,虚假宣传、虚报工程量、主材偷梁换柱的销售方式误导消费者,这种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销售行为,也就构成消费欺诈。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刘存权表示,类似的装修纠纷其实很常见,一些不诚信的家装公司往往先用低价把消费者吸引进来,在装修过程中逐渐增项,而消费者面对所谓的“低价装修”诱惑,极易掉进家装公司设计好的陷阱。当然,也有部分在原合同中不存在的项目,但实际工作中又需增加,或在原合同中存在,但实际工作中又不做的项目发生,这样的增减项目是合理的。

“业主方面的设计意向有变动,会引起总价的增加或者减少,这不属于恶意增项范围,也是合理的。”因此,刘存权提醒,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沟通设计阶段要尽可能考虑周全,尽量减少不必要做的增减项目,也不要在施工时被施工人员忽悠了,如:水路及电路施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实数量,先按估算收费,而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量来计算。这样的增减项目也算合理(注意重复收费),但最好在签订装修合同的同时,也注明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使用的部位要考虑到位,自己做到心中有数,免得发生后处于被动地位。

刘存权提醒消费者,应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并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涉及的装修材质、品牌、价格等一定要事先约定清楚,如果双方要更改合同中装修的材质、品牌,一定要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消费者一定不要盲目签订合同,应该货比三家,完全拿定主意后,认真翻看合同条款,再签订合同。消费者应尽量将细节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落实,并尽量在合同中加入第三方装修行业标准,细化装修的各项指标。另外,还可以签订正式合同或书面约定可退款事项。

【法条链接】:

以上主要是依据哪几条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江门日报记者赵艺斐通讯员胡晓昕)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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