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欠工人工资11万多元一老板获刑七个月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温灵敏)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工人工资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了解到,周某在经营新会区大泽镇百分百红木加工部期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雇用多名工人加工红木家具。但2016年5月,周某突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2016年5月17日,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周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但周某仍不支付。经查明,周某合计共拖欠1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约11.5万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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