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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这些条款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09-29 11:08:14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条例》有哪些亮点?哪些条款与您的生活有关?如果触犯了《条例》,将面临哪些处罚?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余志坚。

“门前三包”入法

“门前三包”制度是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带有行政规范性质,但约束力偏弱。“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条例》将“门前三包”制度入法,概括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但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更广,且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分别明确了不同责任区的责任人,同时规定责任人应当履行三方面的责任:一是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水域卫生整洁,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发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情形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制止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擅自设立架空管线

空中管线“蜘蛛网”很影响市容市貌,这种现象在旧城区尤为突出。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已有管线、新设管线架设作了不同规定。《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设立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同时规定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除按《条例》规定无法入廊的,其他都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机动车不得向外抛掷垃圾

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行为,也是治理的难点之一。《条例》将此行为列为禁止行为,如果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条例》规定,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散落、飞扬垃圾取证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禁止擅自店外经营

擅自店外经营现象较普遍,很影响市容市貌,《条例》从两方面对经营者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禁止擅自进行店外经营。《条例》规定,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二是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同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

楼盘广告要明确标示环卫设施

近年来,受“邻避效应”影响,垃圾回收站等环卫设施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条例》规定,商品楼宇的开发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并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了规定。

(赵可义何中林)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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