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3]15号)精神,我市通过每月发放补贴方式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0号)要求,我市自2017年1月起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15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9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2018年,上述两项标准将分别提高至1800元、1000元。
(梁绮桦梁雪晶整理)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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