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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生猪75头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0-24 13:51:09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小偷潜入偏僻的乡村养猪场,流窜作案盗窃生猪75头,被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990年出生的欧某,只有小学文化,也没有正当职业。2013年1月某日凌

小偷潜入偏僻的乡村养猪场,流窜作案盗窃生猪75头,被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90年出生的欧某,只有小学文化,也没有正当职业。2013年1月某日凌晨,欧某伙同李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面包车窜到恩平市大田镇某村养猪场,盗走被害人周某养殖的生猪17头。得手后,李某、张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

2014年5月某日凌晨,欧某又伙同梁某彬、梁某荣、莫某军、欧某添(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窜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某村养猪场,盗走被害人林某养殖的生猪58头。

综上,欧某参与盗窃两次,盗得的财物折值45256元。另查,欧某伙同欧某添、梁某荣等人在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某村盗窃林某养殖的生猪价值32901元,欧某添、梁某荣在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经赔偿被害人林某损失共计32000元,该案还有901元未赔偿。

本案在审理期间,欧某退赔被害人周某12355元、林某901元,共计13256元,以及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欧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清非法所得并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门日报记者/胡伟杰

通讯员/张艳玲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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