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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营公司借钱,妻子需共同偿还欠款?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0-24 13:53:33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汤某开办了一家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190多万元。借款期满后,汤某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汤某及其妻子杨某共同偿还。该借款虽发生在

汤某开办了一家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190多万元。借款期满后,汤某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汤某及其妻子杨某共同偿还。

该借款虽发生在汤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出借人的上述请求。

汤某于2012年8月注册成立了恩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建造某房地产项目期间,需要资金周转。汤某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4月,向郑某借款50万元、120万元,借期均为1年,月利率均为2%,每月付息1次,并出具了该公司盖章和汤某签名的2张借据。郑某依约通过银行向该公司转账了借款。

借款后,该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该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9月,郑某和该公司签订了《抵押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该公司共借款197.2万元(包括未支付利息),从当年10月起,按197.2万元每月月利率为2%,借款时效重新计算,郑某可随时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

为担保债权实现,该公司及汤某将在建的某大厦共4间房屋抵押给郑某,且汤某愿意提供其个人担保保证;若该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意上述房屋按市场销售价优惠折价给郑某。

《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此后,郑某经催促还款无果,于是将该公司、汤某及其妻子杨某告上了法庭。

焦点一:借款本金到底是多少?

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该公司向郑某借款,有借款借据和银行转帐凭证等证实,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该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郑某和该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将该公司仍欠郑某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和2015年2—9月的利息27.2万元计入借款本金,确认借款共计197.2万元,并从2015年10月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郑某请求该公司偿还借款197.2万元及利息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焦点二:汤某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该公司由汤某个人独资成立,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汤某未到庭进行抗辩,且汤某在《抵押还款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提供其个人担保保证,因此,汤某应对该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焦点三: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该公司向郑某的借款是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应属于公司债务,不属于汤某个人的借款;且汤某通过该公司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支出,借据上也没有杨某的签名。因此,即使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不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此外,抵押的4间房屋因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郑某无权要求对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偿还借款197.2万元及利息给郑某;汤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江门日报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张进才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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