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
首页 > 新闻 > 滚动 > 正文

看房时跌落电梯井受伤,谁之过?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0-25 13:25:11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为了方便购房者了解楼房的布局、周边环境及配套,开发商往往会设置看房通道,让购房者进入施工工地实地参观。然而,由于防范措施不当等因素,一些在建工地存在潜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为了方便购房者了解楼房的布局、周边环境及配套,开发商往往会设置看房通道,让购房者进入施工工地实地参观。然而,由于防范措施不当等因素,一些在建工地存在潜在危险性,可能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市民在看房过程中不慎跌落在建电梯井造成重伤的案件,其中,开发商、施工单位、销售单位及受害者自身都存在明显过错,要各自承担一定比例责任。本案是此类纠纷案件的典型。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林玲玲

回顾

擅自离开队伍不慎跌落电梯井

2016年10月1日,林某一行4人到开平市某在建楼盘销售中心拟购新房,在销售人员谢某的陪同下,进入一栋仍处于室内施工阶段的楼房参观。由于当天工人放假,销售人员便安排林某等人从运输建筑材料的人货电梯进入该楼房参观。在等待电梯过程中,林某擅自离开队伍找厕所,不慎失足跌落该楼房约5米高的在建电梯井,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合计30万余元。

林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分别支付了医疗费9.14万元和5万元。今年3月,林某将开发商江门市某投资公司、施工单位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销售单位广东某地产顾问公司、监理单位开平市某建设监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318368.55万元。

争议

现场无管理人员未设置警示标识

原告林某认为,事故发生当天,楼盘现场工地处于放假停工状态,但放假前没有对涉案电梯井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发商、施工单位、销售单位及监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发商及销售单位认为,林某明知正在施工的建筑内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还不顾自身安全擅自离开队伍,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开发商只是在管理上有轻微的不足。监理单位则认为,放假前已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施工单位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并且该电梯井的事宜不在其公司工作的范围之内,因此,林某主张其履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施工单位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判决

各方均有过错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在放假期间,没有管理人员对施工工地进行管理,也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对他人进入工地也未进行管理或制止,导致原告林某在进入工地后失足坠井并造成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相关管理人员许可,擅自进入施工工地,且自身也应对现场的危险性有所顾忌,而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义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另外,被告江门市某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广东某地产顾问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对参观的场所提供设施保障,对参观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设施保障,也没有及时制止原告林某进入危险区域,对原告林某的受伤也负有过错,应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开平市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建筑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原告林某的受伤不属于该监理责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林某的损失问题,根据提供的证据,确认已产生的医疗费、购买药品等费用共计309718.55元,对于原告林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0元,由于该费用尚未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待实际发生后再另案处理,减除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江门市某投资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部分赔偿,判决茂名市电白区某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73887元,江门市某投资公司、广东某地产顾问公司赔偿原告1516元。判决后,原告及三被告均未上诉,三被告已按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提醒

做好防护措施远离危险地带

近年来,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的多发领域,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施工工地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购房者在看房前要征得销售人员的同意并在其陪同下前往,做好各类防护措施,遵守现场的禁止和警告标志所提内容,远离危险地带;参与商品房开发、施工、销售等的相关企业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危险地带要做好明显的安全提醒标志,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如若转载,请 戳这里 联系我们!

本网站转载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请读者仅作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info@qbjr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