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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事故工伤赔偿起纷争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0-26 11:45:41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调解背景今年初,恩平市沙湖镇某村民黄蓉蓉(化名)的丈夫张小俊(化名)下班回家途中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村民邓荣坤(化名)发生碰撞。张小俊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道路交

调解背景

今年初,恩平市沙湖镇某村民黄蓉蓉(化名)的丈夫张小俊(化名)下班回家途中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村民邓荣坤(化名)发生碰撞。张小俊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事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死者张小俊生前是某公司员工,家属要求公司按张小俊因工死亡进行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近日,黄蓉蓉来到沙湖司法所申请调解。

文/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

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现场

“我老公是在凌晨3点多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但公司至今没给过我们一分钱的赔偿。我丈夫为公司付出这么多,现在人没了,你们却想置身事外。我家上有老下有小,现在就全靠我一个女人撑着……”黄蓉蓉说到最后已泣不成声。

“我们对张小俊的意外也感到很痛惜。当时在医院抢救时,由于肇事另一方拿不出钱来救治,全部医疗费用都是我公司垫付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事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也就意味着你丈夫的死亡,他自己亦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另一半责任应该向肇事方索赔才对。当然,张小俊的确为公司做了不少贡献,因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适当补偿也未尝不可。”公司代表回应道。

“没有70万元赔偿我是不罢休的!”黄蓉蓉态度很坚决地说。

见双方不肯让步,恩平市司法局沙湖司法所所长冯炎锋把公司代表请到一边,耐心劝解说:“首先,这次交通事故张小俊并非负主要责任,而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有关赔偿。此外,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你们公司不能因交通事故非自身责任而推卸赔偿义务。相信你们公司也了解张小俊的家庭情况,他生前正值青壮年,上有老下有小,现在家里就靠他妻子一个人撑着,确实挺不容易的。希望你公司能够按国家有关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也是你们作为一家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经冯所长一番劝导,公司代表表示愿意把赔偿金适当增加。

冯所长又劝解黄蓉蓉说:“公司方面已有诚意解决此事,将赔偿金作了提高,已接近国家规定工伤赔偿标准了。若到法院起诉,或许获赔多点,但是费时费力,希望你慎重考虑。”

黄蓉蓉表示理解,但还是希望冯所长能尽量帮其争取多一点赔偿金。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冯炎锋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档案

冯炎锋,恩平市人,男,60岁,时任恩平市司法局沙湖司法所所长。1992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长期奋战在人民调解工作一线,有着出色的调解工作经验和技巧,成功化解众多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得到当地干部群众认可。多次获评省、市“先进工作者”及“十佳人民调解员”等称号,2017年6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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