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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开展司法救助 彰显人文关怀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0-31 13:11:53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控申科干警正在研究案情。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近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给60岁的邓女士送去了8000元的司法救助金,这是该院首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邓女士签领了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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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科干警正在研究案情。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近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给60岁的邓女士送去了8000元的司法救助金,这是该院首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邓女士签领了司法救助金后,连连感谢检察机关对她的帮助。在场的检察工作人员纷纷鼓励邓女士,要克服困难,积极面对生活,检察院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她渡过难关。

□胡伟杰 梁怡慧

案件回顾 丈夫突然去世 生活陷入困境

2015年初春的一个早上,邓女士的丈夫在村口休息时,因琐事与同村人发生口角。同村人借着酒劲,竟随手拿起身边的一把木椅子,砸向了她的丈夫的头顶,他当场倒地,头部流血不止。

邓女士的丈夫被送往镇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送到恩平市城区医院,最后转送到江门市救治。经过将近1个月的治疗,几乎耗尽了家里的全部积蓄,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去世了。

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邓女士本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邓女士的家庭尚欠有债务,儿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邓女士本人因身体原因需要每日服药,她的丈夫是整个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如今,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

当案件移送到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告知邓女士,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犯下罪行的同村人赔偿。2015年10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同村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邓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多元。

犯下罪行的同村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几年过去了,邓女士仍未得到赔偿,只能靠着每月1500多元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

司法救助

雪中送炭显真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在全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为能及时帮助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该项职能的控告申诉科检察官主动在恩平市范围内开展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人员情况排查专项行动,在此过程中,了解到邓女士的困难。

该院通过村委会,联系上了邓女士,告知她,作为依靠被害人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害人家属,现在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又尚未得到其他办案机关予以救助,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随后,控告申诉科的检察官详细地向邓女士讲解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告知邓女士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同年9月19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了邓女士提出的救助申请。为了让邓女士早日得到救助,该院控告申诉科依法从快从简,人性化办案。

考虑到邓女士年纪较大,身体虚弱且居住在乡镇,往返恩平城区办理相关手续不容易,该院控告申诉科办案人员多次亲自到村委会、民政、法院等部门调查搜集和审核材料,并为邓女士提供材料、补正材料等提供全方位的协助。在控告申诉科的帮助下,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所需的被害人法医学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死亡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等一系列相关材料很快就被收集了起来。

为尽快办结该案,该院控告申诉科整合人员力量,采用小组办案的方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六个工作日内就高效办结了邓女士申请国家救助案。经审查,该院认为邓女士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向邓女士予以救助人民币8000元的决定。作出决定后,该院控告申诉科积极跟进司法救助金的申请、划拨等工作,确保司法救助金尽早送达邓女士。

近日该笔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000元已在该院派驻沙湖检察室的协助下发放给了邓女士。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的检察官介绍说,当前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为案件暂未侦破、加害人死亡或无力赔偿等原因,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为帮助此类当事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是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项救助必须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进行,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是一次性救助,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是该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负责部门,该院将会持之以恒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作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相关链接

七类人可获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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