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细化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和进口)、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加以规范,增加了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
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了监管;规定出租特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都要承担责任,从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形成了一个完全闭合的完整链条。
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全程的监督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法定的基本原则。
(谌磊 肖卫成)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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