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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下月起施行立法破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难题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1-21 12:21:30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5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所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首部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5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所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首部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何要制定《条例》?《条例》是如何制定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哪些条款与您的生活有关?如果触犯了《条例》,将面临哪些处罚?本报今起推出“优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栏目,敬请垂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仍面临诸多难题,需要用法规予以规范和解决;相对应的上位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和本土化,城市管理工作好的经验也需要固化为法规,为此,我市首部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法定程序后,应运而生,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制定《条例》?

“地方立法,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余志坚在谈及制定《条例》的初衷时表示,近年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断改善,深化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更提升了江门城市形象和环境卫生品质,完善了城市功能,营造了宜居宜业的良好氛围。但由于现有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部分管理机构权责的界定尚欠明晰、部分条文的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对执法保障的规范相对缺乏,市区内乱张贴、机动车占道摆卖、垃圾偷倒、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仍面临较多难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余志坚介绍,多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行了一系列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治理手段,例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等,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较好的效果,也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上升。

“制定《条例》是细化落实国家、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需要。”余志坚解释。据了解,为适应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的新形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广东省也相继出台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责任区管理、城市容貌管理、城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等制度设计有必要结合我市城市治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和本土化。”余志坚说。

《条例》是如何诞生的?

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项目调研,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我市立法项目库,《条例》是第一批立法项目之一。

《条例》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市住建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草拟形成条例草案稿。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和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省、市立法专家召开研讨会,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下,邀请省有关厅委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对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多次向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人大代表等发出征求意见函,利用报纸、网络公开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委托市地方立法基地组织市内外有关立法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表决前评估。2017年4月和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8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8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

(江门日报记者/赵可义)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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