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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离职后,其销售行为还有效吗?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1-21 12:57:16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近日,江门日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家具店销售员离职之前的销售行为还有效吗?陈女士:2017年4月,我到某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近日,江门日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家具店销售员离职

之前的销售行为还有效吗?

陈女士:2017年4月,我到某家具店咨询实木家具定做价格,经咨询认为该家具店价廉物美、性价比极高。于是,我与几名邻居相约一起到该家具店定做实木家具。到店当天,我们分别下单定做实木家具,每人向该家具店支付了4500元定金。数月后,我们经多次催告仍未收到货,11月再到店时,被告知接单的销售店员已离职,其当初为我们下的订单不可能做到实木材质。店方要求我们采取加钱继续按订单内容做家具,如果不做将不退回定金。

我们的订单上只粗略写了定制家具名称及数量,没有写明材质及其他详细信息。当时一直是该离职店员做口头承诺,但是却没有写进订单中。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蔡律师:陈女士及其邻居们没有将销售员承诺的内容写入订单中,从书面上来看,对陈女士及邻居们十分不利,订单既未写明家具使用材质、尺寸等,也未写明交货时间,即使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双方以后仍会因家具材质、尺寸、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争议。

类似本案情形,订单即是双方的买卖协议,双方对因未书写进订单的内容产生争议是由于订单内容不明确。如果商家只承认书面书写的内容而不承认销售员的销售承诺时,陈女士及邻居们作为消费者,应从多方面取证。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而不仅限于书面,如果陈女士有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其他有效的证据,则有可能可以用于证明销售员承诺的销售内容,并用作补充销售单中未写明的其他条件。销售员作为商家员工,其做出的销售行为应代表公司承诺。如确实能从多方面证明此前的销售承诺的,那么,家具店是应按承诺履行该订单的。

至于约定的价格是否能做到实木家具,这个牵涉到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存在,那么该家具店也可以因此提出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不服从就算自愿离职?

王先生:我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将于近日到期。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告知我,要求我在合同到期后到单位另一分公司上班。该分公司在另一座城市,与我家相距甚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对调岗或者调整服务区域作特别约定,我不愿意服从安排,但用人单位告诉我,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愿离职,并不再与我续约,也不会对我做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蔡律师: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王先生劳动合同已到期,而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地点,是对劳动条件做出变更,该条件对王先生来说十分不便,故而,王先生不服从安排,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对王先生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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