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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晰部门职能分工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1-24 12:27:48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

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另外,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现有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部分管理机构权责的界定尚欠明晰,因而明晰部门职能分工是立法初衷之一。《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作了界定:一是明确市、县、镇三级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功能定位、职责安排;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同时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它指出了公众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路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条例》重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给出相应的指引。《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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