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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得不偿失不能抵扣税额,还将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7-12-01 13:12:12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展“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近日,鹤山市龙口镇某企业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被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不仅不能抵

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得不偿失不能抵扣税额,还将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 中国财经界 www.qbjrxs.com

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展“打骗打虚”专项行动。

近日,鹤山市龙口镇某企业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被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不仅不能抵扣税额,还将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

□文/图 吕贤晖 王鼎强

据悉,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开展“打骗打虚”专项行动中,收到其他省市发来的协查信息,称龙口镇某企业2015年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8.2万元,税额13.3万元,价税合计91.5万元。根据协查提供的信息,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依照稽查程序对该企业进行立案稽查,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账册资料等进行检查,对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中间商购买货物,未注意货物来源,导致收取的货物与开具的发票来源不一,属于典型的“票货不一致”。这种交易方式将给企业的经营生产带来一定的违法风险,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行为。该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做出追缴已抵扣税额、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对偷税金额作出0.5倍处罚的决定,追缴金额包括罚款、滞纳金合计54.5万元。

鹤山市国税局稽查局表示,这起案件的特点是购货方在采购过程中轻信中间商的承诺,未能认真审核实际供货方身份,未能确保供货方、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一致,导致接受了虚开发票,最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损失。

在此,鹤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购买大宗货物或劳务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养成履行法定审核义务的良好习惯,仔细核对供货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法人证照、自然人身份信息,是否有销货授权证明,开票信息与合同供货方是否一致,并且资金一定要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与对方进行“公对公”交易,以此保证自身的利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纳税人诚实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立了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纳税信用管理。随着我国“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其他发票监控系统上线,税收管理越来越到位,如果企业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仅会依法进行处罚,还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录入纳税信用“黑名单”,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因此,作为一名纳税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纳税信用,坚持诚实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j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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