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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4个“恶人”获刑!10种黑恶势力犯罪将被严打~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8-12-15 13:05:30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丽娟)12月14日,昭通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家升在昭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昭通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盐津县法院常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丽娟)12月14日,昭通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家升在昭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昭通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盐津县法院常务副院长伍鸿鸣通报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津县张某、孟某刚等人涉恶案。

“被告人十分嚣张,随意寻衅滋事,多次殴打他人,多次结伙替朋友殴打对方的‘仇家’,动手打看不顺眼的人,当着民警殴打前去报案的受害人,在医院打伤前来看望受害人的朋友……”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张某、孟某刚、李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长期纠结,屡屡打伤他人。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5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被告人孟某刚参与作案4起,致3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孟某刚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多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雷为报复被害人张某某,邀约张某、孟某刚等人故意伤害张某某身体,致张某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通报,根据4名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后果,盐津法院你已发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波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3年零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孟某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梁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张某波等4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谈及昭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昭通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海燕表示,昭通将重点打击10种黑恶势力犯罪: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如何辨别黑恶势力犯罪特征?

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张海燕庭长进行了现场解答。

恶势力的主要特征: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李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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