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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两男子无证驾驶被拘留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9-08-22 18:42:44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彝良县公安局龙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按县局“奋战九十天,忠诚保大庆”会议部署及2019年西南片区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化巩固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成效,有效净化道路

彝良县公安局龙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按县局“奋战九十天,忠诚保大庆”会议部署及2019年西南片区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化巩固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成效,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秩序,以“查违法、除隐患、保畅通”为己任,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警力,有效部署,在交通管理相对薄弱的乡村道路,加大路检路查和事故防控力度,从源头上强化管理,为居民提供了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彝良县公安局龙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在龙安至三乐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时,两名男子(杨某兵与王某聪)各驾驶一辆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模槽村方向往龙安集镇行驶,执勤民警示意驾驶人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两名男子均只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经询问两人均称忘记随身携带驾驶证了,民警对两人出示的机动车行驶证与两人驾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比对,两人驾驶的摩托车均为合法所得,最近刚办理登记手续,未领取到机动车牌照。

因杨某兵与王某聪两人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两人驾驶的机动车予以暂扣,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两人,并口头传唤两人至龙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作进一步调查。民警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两人皆未曾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在证据面前,杨某兵与王某聪对自己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杨某兵、王某聪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彝良县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杨某兵和王某聪罚款200元,并处拘留三日的处罚。

(通讯员 周征宇 陈兴贵 罗大建)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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